专业深耕|京师贵阳律所曹波律师解析构建适应轻罪治理的前科制度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指明我国前科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当前,在立法层面,我国刑法修正注重回应刑事政策需求,不少轻微犯罪得以增设;在司法层面,我国轻微犯罪数量与轻刑率上升、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与重刑率下降,犯罪结构呈现轻罪化、轻刑化趋势。当轻微犯罪成为犯罪治理主要对象时,作为犯罪化连锁反应的“社会排斥”势必如影随形,“犯罪标签泛化”“轻罪不轻”等负面效应也将显现无疑。我国现有前科制度未对前科限制性规定给予应有的区分,“轻重倒挂”现象与轻微犯罪治理的预期功能失衡,有必要围绕犯罪结构变迁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顶层部署,适时改革前科制度。
改革缘由:前科制度的利弊检视
诚然,现行前科制度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缺憾,但前科制度也有强化威慑、补足效应、防卫社会等正面积极价值。一方面,前科系刑罚裁量和适用的重要考察因素,有利于准确评价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对初犯者与再犯者进行差异化评价,给予再犯者及其再犯行为以更为严厉的制裁后果有其合理性。再犯者忽视其既往行为在法律和道义上的非难谴责,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再次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更大,可谴责性远胜于初犯者,理应追究更重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限制前科者的从业资格,并不纯粹地出于预防再犯的需要,同时也期待强化特定职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尊荣感,纯洁、净化职业队伍,有效维护特定职业的应有秩序。例如,《教师法》第14条对取得教师资格的限制规定,主要不是为防止相关人员滥用教师职业继续实施相关犯罪,而意在表明相关人员不符合教师职业对个人基本素养的内在要求,其从事教师职业易使社会公众不信任教师职业,制约教师职业自身的发展。
改革方向:分层多级前科制度的逻辑构造
值得注意的是,分层多级前科制度决非对犯罪人的绝对保护,而是破除强加于前科者的、与其法律责任不相适应的资格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帮助犯罪者更好地回归社会,实现维护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内部调和。
改革方案:分层多级前科制度的具体展开
分层多级前科制度兼顾预防再次犯罪和给予前科者回归社会的机会和出路,尽可能寻求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犯罪人员再社会化的实质平衡,实现既隔离严重人身危险性者以保护社会,也激励较轻人身危险性者复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的价值追求。
首先,确保分层多级前科制度自身的合法性、规范性。坚持国家立法原则,落实《立法法》法律保留规定,将分层多级前科制度的立法权限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排除其他机关、部门创设犯罪附随后果的权力。如此,既确保通过前科对犯罪人员的资格、权利限制始终有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保证分层多级前科制度自身的系统性、权威性和统一性。
其次,差异化设置分层多级前科制度中前科存留的条件。其一,对照犯罪分层理论,围绕犯罪性质和犯罪主体等构成要素的实质差异,区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政治犯与刑事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设置差别化附随结果,构建分级处遇的前科制度。其二,鉴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大多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为避免刑罚裁量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前科制度改革中所封存之犯罪记录宜以“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作为标准。其三,对明显违反责任主义和不符合比例原则的犯罪附随后果规定,应予及时清理摒弃。
最后,科学设置相对灵活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机制。作为分层多级前科制度的基本组成,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是抑制前科固有弊端的重要机制创新。从充分释放前科制度积极价值出发,即便对轻微犯罪也不宜无条件、彻底地封存犯罪记录,可设置相应期限的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遵纪守法,考验期届满即予封存。在形式条件上,为保持与累犯制度的衔接协调,根据轻微犯罪罪质和罪量的差异,可将考验期设置为3—5年;在实质条件上,犯罪人员须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如在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表明预防必要性增加,应解除对其适用的犯罪记录封存,并适当从重处罚。